(2017)渝0104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020号原告:梁某,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敏,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阳,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陶某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