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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020号原告:梁某,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敏,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阳,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陶某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