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张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宁街77号被执行人张宝,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宝银行的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池云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