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张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宁街77号被执行人张宝,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宝银行的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池云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