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邱言林与杜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言林,杜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835号原告:邱言林,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杜起龙,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曹县。原告邱言林与被告杜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邱言林以已与被告杜起龙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起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起龙的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言林撤回对被告杜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言林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