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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邱言林与杜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言林,杜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835号原告:邱言林,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杜起龙,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曹县。原告邱言林与被告杜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邱言林以已与被告杜起龙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起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起龙的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言林撤回对被告杜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言林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