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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884号原告: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传贤。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素。被告: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名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