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中清与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财保7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清,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巨龙镇梅花村七社。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清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川0723财保5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钟林时代”第一期一层商业门面,自文同桥头向河边方向顺数第16至20间房屋;查封案外人霍志成所有的川X号越野车;查封案外人杜斌所有的川X号越野车;查封案外人赵丽所有的川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清与被申请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张中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以及解除对案外人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钟林时代”第一期一层商业门面,自文同桥头向河边方向顺数第16至20间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霍志成所有的川X号越野车的查封;三、解除对案外人杜斌所有的川X号越野车的查封;四、解除对案外人赵丽所有的川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中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