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赵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赵冲,孟小红,齐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住所地:衡水市红旗大街2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09802542。法定代表人:冯博,行长。被执行人赵冲,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孟小红,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齐子龙,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冲、孟小红、齐子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78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