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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求生妹、赵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求生妹,赵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求生妹,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赵国华,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求生妹与赵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