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求生妹、赵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求生妹,赵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求生妹,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赵国华,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求生妹与赵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