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正奇与代相云抚养费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奇,代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492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奇。被执行人:代相云。王正奇申请执行代相云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督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代相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正奇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代相云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正奇请求被执行人代相云向申请人支付现金1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代相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代相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代相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正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代相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正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督3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