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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永兴、李小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兴,李小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兴,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红,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上诉人王永兴与被上诉人李小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豫08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同泰审判员  刘成功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