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刘冯华、赵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冯华,赵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冯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赵守波,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刘冯华与赵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3075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7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5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灵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