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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菲、徐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菲,徐爱民,刘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菲,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徐爱民,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刘锴霞,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龙菲与徐爱民、刘锴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爱民、刘锴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徐爱民、刘锴霞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爱民、刘锴霞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了(2017)鄂1102执589、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爱民在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瑞麒宝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即仙桃城市广场以案外人黎洪轩名义合同备案登记的门面房地产一套,但该房地产现不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爱民、刘锴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龙菲于2017年11月25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爱民、刘锴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虹霞审 判 员 熊 峰审 判 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侯文秀书 记 员 刘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