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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尚俊梅诉被告安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俊梅,安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631号原告:尚俊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安亚军,男,汉族,农民。原告尚俊梅诉被告安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尚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1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暂定利息2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安向阳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安亚军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向阳利息付至2017年6月12日,其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被告安亚军现下落不明,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退还原告尚俊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