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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亮亮与谷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亮,谷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2344号原告:姚亮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谷安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姚亮亮与被告谷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亮亮,被告谷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修理费6980元,停车损失费175元/天×15天=2125元,合计为910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10时30分许,谷安龙驾驶黑L×××××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延寿××××号门前道路停车开车门时,与沿西同庆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姚亮亮驾驶的黑A×××××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安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亮亮无责任。谷安龙未对姚亮亮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谷安龙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属实,当时谷安龙说给姚亮亮修车,姚亮亮不同意,要自己找地方修理,对姚亮亮的各项主张,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10时30分许,谷安龙驾驶黑L×××××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延寿××××号门前道路停车开车门时,与沿西同庆街由西向东姚亮亮驾驶的黑A×××××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安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亮亮无责任。姚亮亮驾驶的在此次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在延寿县蒋家汽车售后服务中心维修,支付维修费6980元。谷安龙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谷安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亮亮财产损失,谷安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于姚亮亮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谷安龙应当予以赔偿。谷安龙对姚亮亮的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谷安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姚亮亮要求谷安龙给付停车损失费,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谷安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姚亮亮车辆维修费6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谷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