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230号申请人:李某,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银行的存款48000元。申请人李某以银行账户中14400元的存款作为担保,开户行:交通银行(银行账号:62×××2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银行的存款48000元。冻结申请人李某在银行的存款144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慕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