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廖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廖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96432169。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燕玲,女,汉族,1993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系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廖伟强,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8执245号。现因被执行人廖伟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永定区凤城镇,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8执245号一案指定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跃进审判员  连征元审判员  林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