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登基与李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登基,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登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登基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65651元,已执行20279.2元,剩余案款本金14537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李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件。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林正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