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04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贵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