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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永华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20号罪犯刘永华,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上杭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永华退赃款人民币212305.74元,予以归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某、严某,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411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400元。另查明,罪犯刘永华住所地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刘永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