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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恩宝与被执行人徐朝瑞、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宝,徐朝瑞,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朱慧,徐信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杨恩宝,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徐朝瑞,住所地南京市。被执行人: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水智路6号。被执行人:朱慧,住所地南京市。被执行人:徐信久,住所地南京市。杨恩宝与徐朝瑞、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朱慧、徐信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4民初4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扣划,已执行到位3884000元,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恩宝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2016)苏0114民初4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