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亚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亚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626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姜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邹亚蛟,男,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亚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满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