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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于淑华、聂鑫诉聂连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华,聂鑫,聂连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特9号申请人:于淑华,女。申请人:聂鑫,男。被申请人:聂连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举,男。申请人于淑华、聂鑫诉被申请人聂连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申请人于淑华、聂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淑华、聂鑫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淑华、聂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于淑华、聂鑫负担50.00元,退回于淑华、聂鑫50.00元。审判长  徐勤玉审判员  赵 君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