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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徐家虎与罗富仙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虎,罗富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徐家虎,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南涧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协警,住南涧县。被执行人:罗富仙,女,1986年2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中国建设银行南涧支行职工,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徐家虎与被执行人罗富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云292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富仙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家虎执行款16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家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富仙有履行能力,经执行,该人于2017年10月19将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3300元和诉讼费交清,本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迎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