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孙书林申请执行张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林,张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84号之一申请人孙书林。被执行人张巧玉。关于孙书林申请执行张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元,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275元,合计25487.5元,未受偿金额为25487.5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