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044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告:辛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友军,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书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