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红申请执行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陈艳,女,1978年2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犀牛路。徐红依据本院(2016)黔042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423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陈艳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红人民币2300元;从2017年9月30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红人民币1500元,直至偿清申请执行人徐红人民币40000元止,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人民币535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徐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红与被执行人陈艳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徐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23执24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盛 勇审判员 罗 万 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