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70号原告黄某某,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细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