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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70号原告黄某某,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细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