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卫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437号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卫群,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晴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