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包世宁、腾开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世宁,腾开颜,腾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包世宁,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腾开颜,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腾小凤,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包世宁与被执行人腾开颜、腾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防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腾开颜、腾小凤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被执行人腾开颜、腾小凤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60362.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88元,申请执行人包世宁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腾开颜、腾小凤纳入失信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防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