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行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2行初288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向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吕亚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科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叶德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