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116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11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5787.34元。(执行费4486.8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