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培娥与王超、王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娥,王超,王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287号原告:张培娥,女,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玲,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培娥与被告王超、王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被告王超、王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元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