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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95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张建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胡某驾驶豫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外八县饭店门口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田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谢某、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建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且系初犯,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胡某驾驶豫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外八县饭店门口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田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4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豫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行人相撞,造成田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见到肇事驾驶员胡瑞杰,勘察完现场,随机将胡某带至事故大队接受询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对所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前科证明证实,胡某无违法犯罪前科。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证实。4、鉴定文书、尸检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田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胡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6、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致田某死亡一案,双方已调解,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人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7、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胡某有C1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系刁某所有。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9、谢某证言证实,我的车是长城牌小轿车,车号为豫N-×××××,车有强制险和三者险,2016年11月4日,我和胡某以及另外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时,给胡某说我车的轮胎有点毛病,想让他给我修一下,胡某说行,胡某就开车带着我回郭村的家里,之后胡某一人又开车从郭村回商丘的聚缘修理厂,结果还没走到地方就出事了。10、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4日,我接到电话说我爱人田某出事了,当时我在虞城家里,我就赶紧给我亲戚联系,之后田某的弟弟开车拉着我来了商丘。我爱人田某一直在南京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西边路南侧的外八县饭店上班。平时她住在南京路丰源公寓小区,都是22时左右下班。11、证人段某证言证实,田某在我的饭店工作有6、7个月,平时我们都是晚上9点30下班,11月4日田某晚上9点多吃过饭走的,具体几点走的,我不知道。12、被告人胡某供述证实,2016年11月4日,我朋友谢某想让我们修理厂给他修车,就让我晚上回修理厂修车,然后我就从郭村谢某家将车开出来回南京路修理厂,出事时,我驾驶豫N-×××××号长城牌小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走到外八县门口时,对面来了一辆开远光灯的车,车灯很亮,我也看不清楚前面的情况,等我发现前面有人时已经很近了,然后我就赶紧刹车,结果还是撞住行人了,事故发生后,我就赶紧下车,发现我撞住的是一位女士,在路上躺着不动了,我就赶紧用我的手机打了120和110,随后我就给我家里人联系,然后我就一直在现场等着,120来了之后,我就去交警队了。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胡某生于1994年12月19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理、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且系初犯,请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波审 判 员  杭德领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才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