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双烟与王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烟,王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823民初1188号原告:张双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王焕新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才溪供电所职工,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张双烟与被告王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原告饲料货款4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焕新自愿支付原告张双烟饲料款4万元,该款分期支付:即2017年11月5日之前支付2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二二、原告张双烟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案件受理费800元,调解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双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