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高雅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静,高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静(别名文静)。被执行人高雅良。申请执行人刘丽静与被执行人高雅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4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雅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丽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丽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2217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2217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刘丽静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丽静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丽静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2217号案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雅良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7GB**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