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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任相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任相学,任清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民终2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法定代表人:任相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相学,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沂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清行,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沂源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张良村委”)因与被上诉人任相学、任清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张良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林,被上诉人任相学、任清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张良村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任相学、任清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自2009年起已将被上诉人所有工程款陆续全部付清,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工程款。任相学、任清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任相学、任清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张良村委支付任相学、任清行工程款289809.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中张良村委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至2011年,任相学、任清行为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挖水沟、硬化路面、修建路边花池等施工项目,工程竣工后经中张良村委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结算,中张良村委欠任相学、任清行工程款321809.50元,后中张良村委支付32000.00元,余款289809.50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任相学、任清行为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作为发包方的中张良村委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任相学、任清行主张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利息应自任相学、任清行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相学、任清行工程款289809.50元;二、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相学、任清行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28980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任相学、任清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00元减半收取2823.50元,由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上诉人中张良村委提交沂源县悦庄镇农经站加盖公章的被上诉人收到条复印件一宗及悦庄镇农经站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上诉人自2012年1月至2014年共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444500.00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收到条存放于悦庄镇农经站,故原件无法出具。上诉人任相学、任清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款项不属于本案诉求的工程款。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张良村委与被上诉人任清行、任相学均认可涉案账目存在于沂源县悦庄镇农经站,一审时法院工作人员曾到该农经站调查取证,农经站出具任清行、任相学工程队明细分类账,载明截至2017年度中张良村委尚欠任清行、任相学工程款321809.50元。中张良村委已于农历2016年底支付任清行、任相学工程款32000.00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中张良村委尚欠任清行、任相学工程款289809.5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中张良村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47.00元,由上诉人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吕桂欣审 判 员  荣明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贾 秀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