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兆英、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英,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吴兆英,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兆英申请执行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兆英工资16000元;二、原、被告2对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就此做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7月11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