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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谢建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谢建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96号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5楼。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被告:谢建美,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