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齐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齐春生,彭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与昌明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西苑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证:809802569。法定代表人:隋毅,行长。被执行人齐春生,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彭春芳,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春生、彭春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68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