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霍立新、于秋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霍立新,于秋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5921号原告:刘玉春,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信用联社职工,住开鲁县。被告:霍立新,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于秋竹,女,26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春与被告霍立新、于秋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笑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