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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霍立新、于秋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霍立新,于秋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5921号原告:刘玉春,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信用联社职工,住开鲁县。被告:霍立新,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于秋竹,女,26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春与被告霍立新、于秋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笑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