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刚与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应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刚,张从春,刘应凤,徐瑾,南京润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刚,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武威。被执行人张从春,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刘应凤,女,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徐瑾,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南京润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6号八楼。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5183号吴金刚与张从春、刘应凤、徐瑾、南京润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金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从春、刘应凤、徐瑾、南京润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飚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可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