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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吕玲霞、张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吕玲霞,张福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45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179950。主要负责人:邵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李雷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玲霞,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张福全,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吕玲霞、张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6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审判长  李彦红审判员  赵占军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