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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达明与张正兴余治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达明,余治彬,张正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002号原告:杨达明,男,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诉讼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昌,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治彬,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正兴,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达明与被告余治彬、张正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达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达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达明负担。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俊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