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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口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口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湖口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盛源南路时代茗湖30-31号。法定代表人江训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林。湖口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属湖口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湖口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