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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成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544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成范,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现住吉林省图们市。1986年5月17日因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刑满释放,200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第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成范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成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成范于2017年7月4日01时许和2017年7月5日3时许,分别在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银浦洗浴、在延吉市河南街地质六所银浦洗浴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窃禚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沈某的一部OPPO牌X9S手机。经鉴定,二部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2017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河南街海关银浦洗浴店抓获韩成范并当场扣押OPPO手机一部,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成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盗窃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鉴定结论、视听资料、韩成范的询问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被害人沈某、禚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成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成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成范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成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朴京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