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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仁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仁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仁教,绰号“教主”、“舅牙”,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洞口县。2002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06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洞口县看守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仁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仁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袁仁教先后十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梁某、曾某1、肖某1、曾某2、严某等人,共计重约18.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贩卖毒品再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仁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数量不符,仅贩卖毒品0.7克给肖某1、4克给曾某2,没有贩卖毒品给其他人。请依法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初的某天,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高沙镇五里加油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梁某重约1克冰毒。2、2016年6月初的某晚9时许,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高沙镇栗山市场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梁某重约1克的冰毒。3、2016年6月初的某天下午,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高沙镇电影院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梁某重约1克的冰毒。4、2016年6月初的某晚9时许,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高沙镇步行街对面的公路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梁某重约1克的冰毒。5、2016年6月份的某天上午,被告人袁仁教安排其女朋友吴某(外号叫小不点,另案处理)在洞口县高沙镇老湘运车站,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1重约0.3克的冰毒。6、2016年6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袁仁教安排其女朋友吴某在洞口县高沙镇老湘运车站,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1重约0.3克的冰毒。7、2016年9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城汽车总站入口旁一个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某1重约0.7克的冰毒。8、2016年9月份的某晚,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城湘洞宾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2重约4克多的冰毒。9、2016年11月份的某晚,被告人袁仁教安排同案人曾某4(1999年10月3日出生,另案处理)到洞口县城新帝豪宾馆后面,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2重约8克的冰毒。10、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高沙镇电影院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严某重约1克的冰毒。11、2016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办案民警在洞口县高沙镇新天地宾馆406房将被告人袁仁教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净重0.13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被搜缴的0.13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袁仁教贩卖毒品10次,共计重约18.43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仁教及同案人吴某、曾某4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袁仁教在洞口县城汽车总站入口旁一个路口,曾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1毒品0.7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2毒品4克;吴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袁仁教曾二次打电话通知我从租房的抽屉拿冰毒给曾某1送去,每次给曾某1送毒品0.3克,100元钱,第二次收了100元现金;曾某4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份初的时候,有一天晚上与袁仁教在高沙一个小旅馆吸毒后至凌晨的样子,袁仁教接到曾某2的电话,袁仁教从身上拿出一包重8克的冰毒给我,给了车费要我打车到洞口县城新帝豪宾馆后面,将8克毒品给了曾某2。2、证人刘某、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两人曾在袁仁教手上买过几次毒品吸食,在高沙五里加油站买了1克冰毒200元钱,在高沙栗山市场内买了1克冰毒200元钱,在高沙镇电影院买了1克冰毒200元钱,在高沙镇开发区买了1克冰毒200元钱。3、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在洞口三中门口碰到他,问他有东西(冰毒)么?他说有,给了他100元,他身上没带,打了一个电话后,要我去老湘运车站找“小不点”(即吴某)拿东西,后在老湘运车站“小不点”给了大概0.3克冰毒;过了几天又打电话与袁仁教联系买毒品,在“小不点”手买了0.3克冰毒,给了“小不点”100元。4、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4日左右,通过微信联系了袁仁教,向他购买300元的冰毒,10日左右袁仁教在洞口汽车总站入口旁的路口给了一小包冰毒(0.7克左右)。5、证人曾某2的供述证明:被抓的前一晚上,应该到了凌晨,“阿美”打电话要买4000元的冰毒,价格90元1克,就与袁仁教电话联系购买,价格70元1克,后“阿美”讲只有1800元,只买20克,通过微信转账至本人微信上,并打电话告诉袁仁教,袁仁教告诉其到工业园去将钱给一个30多岁的男的,通过微信将钱转账给了袁仁教安排那个人的微信上,袁仁教安排那个不男不女的小孩(曾某4)送来了8克冰毒到新帝豪宾馆后面;今年9月份在湘洞宾馆袁仁教卖给4克多冰毒,给了他500元现金。6、证人曾某3、严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5日,曾某3通过微信要严某购买100元的冰毒吸食,并给严某发了100元的红包,严某通过微信告诉他找袁仁教购买。曾某3打游戏赢了钱想吸毒,联系要买100元的冰毒,告诉他找“阿里教”(即袁仁教)买。曾某3通过微信发了100元的红包过来,通过微信语音联系了袁仁教购买100元的冰毒,将100元的微信红包发给袁仁教,在高沙镇电影院附近袁仁教给了重约1克的冰毒。7、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及称量记录证明:被告人袁仁教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办案民警在洞口县高沙镇新天地宾馆406房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0.13克毒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在见证人见证下对袁仁教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3克。8、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证明:从袁仁教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多张头像中被告人袁仁教和吸毒人员能相互指认出是谁。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微信聊天记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明:被告人袁仁教曾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曾某3与严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通过微信发红包支付购买毒品的毒资记录;被告人袁仁教出生于1967年5月22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仁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并指使未成年人帮助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仁教辩称:只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肖某1和贩卖毒品4克给曾某2,没有贩卖毒品给其他人。经查证,有吸毒人员刘某、梁某、曾某1、曾某2、严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在被告人袁仁教处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数量以及支付毒资的方式和金额,且有同案人吴某、曾某4的供述证明如何帮助被告人袁仁教将毒品送到购买毒品人的手上。被告人袁仁教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为此,对被告人袁仁教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釆纳。根据被告人袁仁教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袁仁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仁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胡扬龙人民陪审员  肖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贺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