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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5859号原告: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孔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武,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士举,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法定代表人:高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非,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权,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版集团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武、苑士举,被告糖业烟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非、朱国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和糖业烟酒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房屋;2.判令糖业烟酒公司立即支付出版集团物业公司逾期租金54444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9日,以后计算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糖业烟酒公司立即支付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违约金100000元;4.诉讼费由出版集团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和糖业烟酒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将位于合肥市廻龙桥1号房屋出租给糖业烟酒公司,涉案房屋面积140平方,用途为商用,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年租金为17.5万元,租金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半年预付一次,每半年开始前一个月付清。同时合同约定,糖业烟酒公司因故终��合同的,应支付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赔偿金10万元。另,双方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的年租金标准为14万元。合同签订后,出版集团物业公司按约定交付了涉案房屋,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是糖业烟酒公司自2017年3月开始拖欠租金,经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糖业烟酒公司辩称,1、出版集团物业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糖业烟酒公司自租赁以来,切实履行合同,从不拖欠租金。今年5月,糖业烟酒公司与被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就租赁期限变更达成共识,糖业烟酒公司同意按照变更后的期限承付租金,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也收回了发票,但出版集团物业公司没有按54444元租金标的向糖业烟酒公司开具发票,导致糖业烟酒公司没法承付租金。因此,是出版集团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第三条的��定违约在先。2、2017年8月8日,糖业烟酒公司与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协商后,糖业烟酒公司同意和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糖业烟酒公司在2017年8月8日搬出并同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糖业烟酒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了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而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诉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房屋,显然与事实不符。3、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诉求糖业烟酒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无法律依据。糖业烟酒公司在2017年8月8日搬离房屋,停止营业,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也已接收了房屋,在起诉状上也同意租金算到2017年8月9日,这是经过糖业烟酒公司与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双方协商同意的结果,《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解除。现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不顾上述事实,以糖业烟酒公司违约要求糖业烟酒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与《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不符,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出版集团物业公司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8月22日,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糖业烟酒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将坐落于合肥市廻龙桥房屋出租给糖业烟酒公司使用;承租方自合同签订后需交付2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后返还给承租方;租期为五年,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年租金17.5万元,租期内年租金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承租方将租金以半年预付方式,于每半年开始前一个月的月底之前付清给出租方;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出租方应先行向承租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正规房屋租赁税务发票;承租方拒绝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或拖欠租金达30天���上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10万元。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16日,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和糖业烟酒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的租金降低为7万元,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的年租金标准按14万元执行。另查明:糖业烟酒公司依约支付租金至2017年3月19日,未支付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租金,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也未向糖业烟酒公司交付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租金发票。之后,糖业烟酒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8月8日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庭审中,糖业烟酒公司认可尚欠出版集团物业公司租金54444元。对于糖业烟酒公司支付的2万元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另行返还。以上事实,有出版集团物业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糖业烟酒公司提交的房屋交接单、照片,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出版集团物业公司与糖业烟酒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糖业烟酒公司应当依约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即2017年8月8日止的租金,糖业烟酒公司认可尚欠该期间的租金54444元,本院对于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要求糖业烟酒公司支付租金5444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交付发票的义务,糖业烟酒公司可另行主张。糖业烟酒公司已于2017年8月8日向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届时已实际解除,对于出版集团物业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糖业烟酒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糖业烟酒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同意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事实,不能仅凭交还房屋的事实认定糖业烟酒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成立。对于糖业烟酒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本院结合租赁合同已履行期限,并考虑出版集团物业公司合理转租期限内的租金损失,酌定为2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4444元;二、被告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4元,由原告安徽出版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98元,被告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多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