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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史文杨与深圳市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小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杨,冯小飞,深圳市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358号原告:史文杨,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冯小飞,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坝岭下村181栋706室。法定代表人:侯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杨与被告冯小飞、深圳市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小飞、深圳市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杨撤回对被告冯小飞、深圳市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史文杨负担。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胡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