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雨与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7643号原告:陈雨女,女,1977年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龙翔路。法定代表人:梁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雨女与被告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雨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14.5元,由原告陈雨女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