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行审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金荣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金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02行审226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丽水市北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00026453719法定代表人邢志行,局长。被执行人金荣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丽土资罚字[2003]2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03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在城北村丽阳坑口20号房屋东侧自家自留地上建壹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80.34㎡。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0.3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80.34㎡的房屋。(二)对非法占用的80.34㎡土地体处以30元/㎡罚款。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3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同日缴纳了2410元罚款,但其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继续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丽土资罚字[2003]26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丽土资罚字[2003]2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丽群审 判 员 卢柔辰审 判 员 朱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