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7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郁新与上海美派工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官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新,上海美派工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官安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807号原告:郁新,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派工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官安,执行董事。被告:王官安,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娟、严海媚,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新诉被告上海美派工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官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